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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9-12 21:27:1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她来我家过夜了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商品仓储设施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商品仓储设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执行。

  财成国际

关键词:仓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