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快递> 文章内容

穿公司工服送公司快递却不是公司员工?

※发布时间:2019-7-6 6:07:2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我穿着这家快递公司的工服,送着这家快递公司的快件,不能因为没签劳动合同,就跟快递公司没关系吧。”日前,快递理货员徐某在法庭外讲述自己的困惑。

  徐某、温某(女)、王某、刘某曾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同事。大家回忆称,他们都是通过网络平台看到以某知名快递公司名义发布的招聘信息后,来到位于市东城区的某快递站点进行应聘的。上岗后,他们处理分发的一直都是该快递公司的快件。

  2017年开始,快递站点总是拖欠工资,有时两个月发一次,有时更长时间才发。2018年春节后,站点负责人王某某召集大家开了一个会,告诉大家工资快要发下来了,而且还要涨工资。但工资一直到4月依然没有结算,王某某也联系不上了。

  刘某等4人认为,王某某是站点负责人,自己是快递公司的员工,既然负责人找不到,就找公司总部要钱。可是,公司总部却告诉他们,快递站点是王某某承包的,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了承包协议,徐某等4人是王某某个人聘用的人员,与公司无关。

  2018年5月,徐某、温某、王某、刘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了确认自己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公司支付被拖欠工资等要求。

  仲裁中,公司方提交了与王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等。员工方则向仲裁委提交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微信聊天记录里包括了一些揽收快件的消息。

  仲裁委认为,争议双方都认可这4人是快递站点负责人王某某的招聘人员。公司虽然主张与王某某之间是承包关系,但是无法举证员工也知晓他们之间的承包关系。

  最终,仲裁委裁决双方有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员工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公司对仲裁委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

  庭审的最后阶段,温某向法庭提交了新。温某曾经加入过快递公司的财务工作群,并保存了工作群的聊天记录。温某等人认为,这能够证明公司知道他们的存在,并认可他们的员工身份。最终在法庭主持下,4人与公司签订调解意见,并拿到了部分工资。

  审理此案的朝阳区法院白星晖介绍,“本案中,4名劳动者由个人招聘,公司不承认其是公司员工。而这4人在入职后未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知道王某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这在快递业具有普遍性。”

  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白星晖表示,“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有力。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劳动关系,比如,工资由谁来发放、考勤由谁来管理、社保由谁来缴纳等。即使劳动者能够提供这些,过程也要经历仲裁、诉讼,如果单位不主动履行义务,还要申请强制执行。过程漫长,对劳动者不利。”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4名劳动者到底是谁的员工,争议的出现正是源于快递行业复杂的用工关系。

  快递员是典型的“三新”(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就业群体,各级工会组织及相关部门都高度重视其权益工作。2017年,全国总工会调研组赴、山东、河南、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过深入调研,发现这一群体的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而来自中国国防邮电工会针对《快递暂行条例》实施的调研显示,《条例》落实不到位,快递职工现实困境依然存在。

  “三新”就业群体权益成为全国的热门话题。去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时任中国国防邮电工会的日委员提出加强非公快递企业工会组建和职工权益工作的提案,引起关注。

  今年,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委员、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就包括快递员在内的“三新”就业群体权益问题专门撰写了一份提案,在中央领导同志与委员共商国事活动中,他还就“三新”从业群体权益作了发言。

  2018年底,全国政协共青团、青联界别委员曾组成专门调研小组赴江浙等地,就物流配送行业青年(快递小哥)的职业发展开展调研。报告显示,加盟式民营快递企业与快递员的用工关系较为复杂。

  有的快递企业的一线网点不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长期聘用的快递员较少;部分网点加盟商本身也是快递员,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加盟合作协议,并不是企业员工;还有一类互联网物流平台主要为快递员提供业务需求信息,平台负责人认为快递员是他们的客户而非员工。

  皮剑龙委员说,“三新”从业群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是不争的事实,这为劳动权益造成了重大障碍。针对“三新”群体实际情况,可以利用小时工、季节工、综合工时制等灵活用工形式,强化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双方义务,防止灵活用工无序蔓延,属于劳动关系的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也要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合同。

  对于互联网经济平台 “三新”劳动群体存在的用工混乱、劳动保障执行不到位问题,皮剑龙委员,应以行业协会为平台,研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明确平台管理方、代理第三方、劳动者等三方责任,严格规范新形势下的用工问题。梦见飞机失事